在这段文字中,陈康的注释指出存在一个错误,但我认为并不存在这样的错误。注释中指出:“一”分有“不等”,然而“一”并不等同于“其他的”。在这种情况下,“不等”意味着“大于”或者“小于”,而不是“大于”和“小于”。我认为,陈康对此的理解存在一定问题,因为在这里,“一”不等于“其他的”只代表“一”不等于某一个“其他的”,而不是说“一”不等于所有的“其他的”(因为“其他的”可以指某个或者某一组)。因此,“不等”实际上代表的是从“其他的”中去除了一个特定元素X,而在剩余部分(即“其他的”-X)中,会有“大于”、“小于”,以及介于“大于”和“小于”之间的“等”。因此,柏拉图得出的结论是“一”分有“等”。
此外,根据第342页注释400的描述,非甲分有甲。因为甲不是乙,甲才能与乙进行分割。同样地,这里也是同样的过程:“一”分有“不等”→“一”不等于“其他的”→“一”不是“其他的”→“一”才能分有“其他的”→“一”等于“其他的”→“一”分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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