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马斯卡与作者的对话是令人惊喜的。虽然篇幅不长,但令人惊讶的是,达马斯卡更喜欢德国的制度,即使他在其著作中描绘了一幅职权主义的黑暗图景。达马斯卡说,德国的刑诉法是以人的尊严为基点。在作者另一篇论文中,即使是以打击犯罪之名,人的尊严也是不受权衡的。立法者出于善良的调和动机,实际效果却是把人权保障权衡掉了。作者在开篇区分两个规定,主张不能将发现真实与保障人权的规则混合起来,就是担心保障人权会被发现真实权衡掉。划定各自价值目标所统辖的范围,是一种颇费心思的解释。
从法理上,美国法治文明之成熟的对比令人心生悲叹。美国的法则、例外、例外的限制都极其精细。规则发展史的部分,印证了后文作者采访法官的话,尽管规则很复杂,可能起不了吓阻的作用。但是个案的正义,是有教化意义的。正义在每一个个案中获得实现,达致裁判的可接受性。在中立性和善的判决中,维护法治文明的信仰。
很明显,作者希望通过制度改革来改变落后的现状,特别是引入对侦查程序的司法审查。否则侦查程序只是一种单方治罪活动,而审判不过是其延伸。从这个角度,刑诉法只是在主张权力应当如何合程序地行使,而不能成为普通个体的权利宣言。没有令状制度,也就无法中立地判定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就像没有中立道德标准的社会无法分辨善恶,这一点内部许可是无法自我证实的。但司法权弱势的当下,这个构想在作者看来可能是遥不可及的。
以前总是通过美剧了解法庭辩论,作者在个案中呈现的场景让人身临其境。最让人动容的是:"辩护人与公诉人相谈甚欢。他们都是法律人,使用共同的语言,有着相同的身份认同。今天主持庭审的法官是检察官出身,明天主持庭审的也许就是律师出身。......这才是法律人共同体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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