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康在注372中指出,这里的万有论与《费莱布斯篇》的不同之处。然而,他的观点主要在于将“未定之二”具体化为“个别事物”。如果不加以具体化,就只能看作是“未定之二”的一个例子,此时两篇对话并没有什么不同。实际上,我认为两者是等价的。只是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个别事物与一相互结合,构成了物质的“未定之二”,亚里士多德的解释也可以适用于此。文本中提到的“界限”,就是形式上的“一”,也是“有限”的意思。
相关推荐
发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