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erney在第一章中以Villey为批判对象,指出以下几点:
1. 早在奥卡姆之前,就已经存在着丰富的主观性权利语言,将ius理解为一种人身能力与自由的论述。因此,这种语言并没有在奥卡姆那里突然出现断裂。 2. 反对Villey将主观性权利概念仅与一种dark唯名论形而上学绑定在一起。实际上,无论在唯名论者还是反对者那里,都出现过权利语言。尤其在十六世纪,维多利亚和苏亚雷斯等第二期经院哲学家更是将其发扬光大。 3. 反对Villey将自然权利与自然法对立起来。实际上,二者并不冲突。Villey认为,对ius的理解从古典的自然正当逐渐堕落到奥古斯丁的divine command,再到奥卡姆的权利(right)。而自然正当和法则与权利是有冲突的。Villey的个人偏好是古典亚里士多德式/中世纪阿奎那式的理解。相反,Tierney主张,自然权利和自然法并非对立,而是权利被纳入了自然法,也即自然权利是自然法下的一个类别。
值得一提的是,Tierney在2014年的某本书中利用了permissive law这个概念,解释了为什么自然权利并非对大部分自然法哲学家而言是对立而是被纳入了自然法。因为自然法不仅包含命令与禁止,还包含允许,它给予了我们自由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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