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认为,美国建国时期的《权利法案》是为了限制中央政府,而第十四修正案则针对州政府,表现出作者独特的观点。第十四修正案第1款规定,各州不得制定或实施任何剥夺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平等的法律保护。与此相比,詹姆斯·麦迪逊、托马斯·杰斐逊、帕特里克·亨利和约翰·宾汉姆的经历有明显区别。前三者推动《权利法案》的创立,而宾汉姆则让该法案在第十四修正案中获得新生。在18世纪,弗吉尼亚下议院相对于麦迪逊、杰斐逊和亨利来说较为陈旧老套,但对殖民时期的弗吉尼亚人来说,弗吉尼亚居于首位,要优先于联邦。然而,对宾汉姆和后来成长于像俄亥俄这样的地方的美国人来说,联邦文件居于首位。随着时间的推移,完善的联邦政府没有比地方政府更加压迫人民的证据,因此像宾汉姆这些人会问,为什么各州可以不予理会权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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