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清楚我看懂了这本书的多少内容,但从我自认为看懂的那些部分,我的确是钦佩斯坎伦的。
斯坎伦将理由视作最基本的规范性概念,并用之说明价值,他强调理由是难以进一步解释的,而一个存在者理解理由的必要条件是能够持“判断敏感态度”。在斯坎伦的理论中,所谓“判断敏感态度”指的是,“只要一个其理性程度合乎理想的人判定这些态度有充足的理由时,就会持有这些态度,当判断这些态度没有合适的理由时,这些态度就会消失。”
斯坎伦用友谊作为例子来说明价值不仅有目的论式的价值,不仅仅是有那些需要被促进的价值,还有需要被维护、尊重的价值。
但我个人还是觉得,可以给价值一个更宽泛的目的论解释,认为价值就是那些能够对个体福祉有贡献的东西。这种解释并不被斯坎伦提出的各种例子所反驳,并且虽然斯坎伦用理由说明价值的思路很吸引人,但我更认同用价值说明理由的观点:R是一个A去做p的理由,当且仅当,R=事实“A做p会导致某个有价值的结果”。
斯坎伦的契约主义理论解释的是“对错”,他认为契约主义理论的一个优点,或者对错义务的一种本质就是要求自身向他人证明自己行为的正当性。
斯坎伦认为一个行为是错误,就意味着,该行为被这样的一个普遍原则所禁止,而该原则则是知情自愿的人们无法合情理拒斥的。
这一解释被斯坎伦认为是属于契约主义的,因为这样的契约显然不是现实中达成的那些契约,所以这意味着斯坎伦预设了这是某个理想状态下达成的契约,但这契约究竟是那些人的契约呢?
是所有理性个体共同意愿达成的契约还是仅在某个道德共同体中的人们达成的契约?这点我没有得出有什么明确结论。
如果是前者,那么似乎契约的达成就是这样的场景:所有理性个体被召集来到一个有知之幕下,在此所有理性个体都被消除了那些错误信念的影响,并自愿的选择拒绝一些可能的普遍原则。拒绝的依据必须源自于相对于这些理性个体的理由,并且用这些理由拒斥某个原则必须基于该理性个体自愿,而不能有基于威胁的缘故导致即使某理性个体有理由拒斥某原则,但他不想拒斥该原则却不得不拒斥该原则。每个理性个体都运用自己的理由拒斥了某些普遍原则,最后剩下的就是无人你合情理拒斥的原则,该原则在道德上约束的契约的各方。
斯坎伦认为,虽然所有人都同意有可能是和没有人会拒绝是等价的,但选择用“拒绝”表述契约主义的理想是更优越的,因为拒绝表述意味着存在一个合理性证明,此时接受只是有合理性证明的结果。
斯坎伦强调人们达成的合理契约要被普遍接受才行,这不像一般的行动后果主义理论只要求“遵守”道德原则的指令,而类似于一些规则后果主义理论,要求人们内化、接受道德原则。
契约主义中各方运用的理由不能是行动者中立的,而必须是行动者相对的理由,这种规定虽然看起来是反后果主义的,但实际上反而使得斯坎伦的契约主义更接近某些规则后果主义理论,因为很多后果主义者对“福祉”的解释都是主观解释,也可以说是“行动者相对”的,因此虽然后果主义的理由通常被认为是行动者中立的,但契约主义反而可能会得到后果主义的结论。
理由的种类看起来实在是太多了,可能有人觉得人死的越多越好,基于这种病态欲望,他可以拒斥某些原则吗?斯坎伦并不这样认为,他认为没有固定的一系列“道德上相关的考虑”,也没有固定的一系列“在道德上被排除的”理由。一切都是动态的。
我想这种观点就是在诉诸公共文化,如果你是在一个儒家文化社会中,那么由于公共性的儒家文化,儒家文化普遍认可的某些类型的儒家理由,只要不是出于迷信偏见而接纳的,那么这些理由可以被用于拒斥某些原则。
但在一个文化多元的社会中,即使有许多人接受儒家文化,但只要有数量可观的,并不接受儒家文化的个体存在,他们认为儒家理由并非是普遍有效的,那么儒家理由就不能被任何人用来拒斥某些原则。
同时即使是在一个儒家文化社会中,有“不顺从父母是错误的”公共观念,该观念也不能被直接得出这的确是错误的,因为行为错误性是要被证明的东西,而不能被在先的对于某些行为错误的观念所假定,在这样的社会很可能也只是能够拒斥掉有碍于个体顺从其父母意愿的原则。
由于运用理由拒斥某些原则显然是理性个体才能做到的事情,因此看起来斯坎伦没有把理性个体和非理性个体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但斯坎伦通过受托责任的概念能够容纳非理性存在者,使得某些人肆意的侵犯动物成为错误的行为。
但倘若一个社会中没有理性个体选择用理由拒斥允许侵犯动物的原则,例如一个社会中的所有理性个体可能都不会拒绝吃猪肉,因为猪不够可爱而猪肉又比较好吃,在这样的社会中,虐待小猪似乎不能成为是错误的。即使在非对错的道德上,如此行为在该社会中可能是有问题的。
我个人认为,斯坎伦理论最大的麻烦在于,这种解释几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无法明确得出某些事情是错误的结论,不过实践上的麻烦不影响理论上的优雅。
可能有许多理解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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