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义法学是以实际功效或利益由英国的边沁创立并由詹姆斯·密尔和约翰·密尔完善。功利主义法学的主要内容包括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法是命令和实证主义原则。其核心观点是将行为的动机归结为快乐和痛苦,将道德的标准归结为功利,主张个人利益的满足是保证“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手段。将此应用于立法时,边沁提出了功利主义立法理论,认为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法律草案应当满足五个条件,并应坚持编制法典。功利主义法学对立法的意义在于推进两大改革:改革法律的本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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