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5月,某画店与著名画家李某签订了委托作品创作合同。合同规定,在1992年10月之前,李某应该交给该画店10幅山水画新作,报酬为3万元。在1992年9月,李某将他画的作品交付了画店,并领取了报酬3万元。在1993年1月,该画店举办了一次大型的画展,将李某创作的10幅作品全部展出并且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但是,李某得知后提出了异议并认为画店未经他的同意擅自展出了他的作品,这侵犯了他的著作权。与此同时,画店又将该10幅画连同其他作品结集出版。下面是问题的答案:
1.画店未经李某同意将李某的作品展出的行为并没有侵犯李某的权利。根据本案中画店与李某签订的合同规定,这些画作是由画店委托李某创作的,而画店向李某支付了报酬。因此,所有权应该属于画店,根据《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并不视为著作权的转移。但是,美术作品的展览权却是由原件的所有人来享有的。因此,这属于侵权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需要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来约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那么这些作品的著作权应该属于受托人。在本案中,画店与李某签订的合同并没有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因此,这些作品的著作权应该归属于李某所有。因此,画店连同其他作品结集出版的行为并没有得到李某的同意,这应该被视为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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