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认为权力可以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但他指出执行权和对外权不能分别由不同的人掌握。因此,洛克所说的分权仅指立法权和执行权的分别。可以看出,他没有建立三权分立理论,而且立法权和执行权并不是同等重要的分权,而是存在从属关系,因此无法真正实现权力制衡。另外,洛克并没有将司法权列为独立的权力,这也是他分权理论的缺陷。
相比之下,孟德斯鸠提出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的概念,弥补了洛克的不足。三权分立学说的根源在于洛克,但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来源则可以追溯到孟德斯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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