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文字发展史中,文字的简化已经有数千年的历史,并且从未停止发展。在表现形式上,官方正字和民间简化字并行不悖。这种现象可以在历代民间文献资料(如敦煌文书)和古代正式印刷书籍的对比中看到。
当代人所谓的简化字,一般是指中央政府于1956年开始,经历了三十年的推行、停用和修订等艰辛历程,最终于1986年确定的《简体字总表》。当时简化工作的原则是尽量不新造字。在这个原则指导下,总表里90%以上的简化字都是古已有之的,字形往往出自古字(如宫)俗体字(如医)、异体字(如群)、草书楷化(如为、车)等等。
《简体字总表》中的所谓简化字,广泛出现在古代民间日常书写中,大量简化字出现率甚至比在中国古代,印刷可以代表“官方正式”,但却不一定代表“民间通行”。
在书法艺术创作过程中,形式永远都是为内容服务的。创作者用不用简化字,用哪个时代的简化字,用多少简化字,都要因作品而定。换句话说,如果作品的形式仿照敦煌写经和龙门二十品这类“民间”风格,就要多用些那个时期的“简化字”。如果作品的形式仿照颜柳欧赵等官方“干禄书”风格,就要多用正字,不能僵化而看待使用简化字的问题。
总之,文字的简化早已有之,是文字发展的历史必然。简化字是为了方便人们使用,提高文字使用效率。在书法创作中,使用简化字也可以表现出不同的艺术风格和特色。因此,我们应该多读书多思考,不要一味地追求规范和限制,而要发扬创新精神,探寻更多的艺术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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