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腿正义》这本书的名字吸引了我。书中解释了《木腿正义》这个书名的来源,它源自于一个十六世纪的冒名顶替案件《马丹还家》。故事讲述了回家后发现身份被顶替的木腿人真马丹在法庭上通过隔离提审、当庭对证和亲友指认揭露真相。书中涉及了法律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矛盾。从这个故事中,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我们必须认识到跛足的正义来的太慢、太偶然、不可预料,如果没有它的到来,假马丹仍然能够继续欺骗下去。而且仅仅依靠一条木腿的保证未免太过脆弱,从提审对证时真马丹的记录来看,很大程度上它是没有早有准备、训练有素的假马丹所为。因此,我们需要依靠理智操作规则,防止正义出错,以较小的损害来求取平衡,例如,在这个案件中法官强调亲友辨认,而不是提出刑令。另一方面,程序必须能够给人以信念,即正义必胜、真善合一的传统说法,要同时尊重程序和实体正义。虽然这两个目标表面上看起来互相矛盾,但它们都是法律所致力于实现的。因此,如何更好地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平衡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虽然这本书以《木腿正义》为名,实际上,它的内容关于法律和文学。在全书中,给我印象最深刻的是代序部分,它提到了法律和文学的关系。法律与文学是源自美国法学院的一个激进的法理学派,他们研究的问题围绕着文学中的法律和法律与文学强调的是法律故事的伦理意义,即故事不仅仅是法律的比喻,而且还揭示了存在于法律中本来被意识形态化的法治话语放逐了的伦理问题、种族冲突和阶级压迫。文学之所以能够补充法律的不足,是因为它展示了具体而生动的情节,直接触动读者的伦理意识和同情心。这让我想到了加缪的《局外人》,主人公默尔索被控杀人,只因为在母亲的葬礼上没有哭泣而被判处死刑。由于他的行为不符合社会道德观念,法律根本就没有参与审判过程,可以说默尔索从一开始接受调查就已经失去了平等的地位。因为那些道德观念和世俗观念使得法律人员先入为主地贴上了“魔鬼”的标签,既然是“魔鬼”,又怎么可能谈论“平等”和“人性”呢?对默尔索的死刑宣判看起来实现了实体正义,但却违反了程序正义,达到了虚假正义的结果。文学中的法律源于现实但又超越了现实,它也触及到很多法律问题的现状,使我们能够更深入地理解法律。从文学作为法律来看,文学修养和技巧对于法律从业人员来说是必需的,例如法官、律师等的文书写作能力,不仅需要严密的逻辑、清晰的结构和深入的分析,还需要一定的“故事讲述”能力。而作为文学的法律面临的真正挑战是针对传统法律阅读策略的。解释的必要性使得写作不再像过去那样稳定地确定文本的含义。如何以简练的语言制定法律,并在理解立法的基础上进行法律解释,这都需要文字功底。无论是从立法、司法、执法到咨询、诉讼、教学,法律看起来是各处都离不开文学。我们不能否认,法律和文学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法律依赖理性,而文学依靠情感。这就像是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程序正义依赖法律的理性规范,而实体正义源于人们内心深处的感性。这两者相斥又相互依存。代序的最后一部分表明了这种关系:法律处于中心地位,而文学边沿化。法律的自主中立使得文学能够在良好的环境中发展。如果位置互换,法治将不复存在。在我看来,无论如何,法律和文学的关系实现双赢是合适的。试图分出谁更重要最终会陷入误区,要么破坏法治,要么导致文学衰落,这都不是我们想看到的结果。总的来说,法律和文学的良性发展是对社会最好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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